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男,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肃宁市沃北镇。

法定代表人:王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利,北京市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