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男,199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肃宁市沃北镇。
法定代表人:王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利,北京市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