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丰收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484986705。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沃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10961144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积金、保险收益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数额为45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及迟延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45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及迟延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