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501号
原告: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72524031Y。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山西雅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靳某。
原告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开庭前,经过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大同市金新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发添
二0二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