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长沙泰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328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泰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A-28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储子东。
委托代理人:杨曦,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4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05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7030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