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