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恒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4执恢2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恒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北1栋10层2、3、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区,
被执行人甘伟,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甘伟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价值4042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向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