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8254号
原告: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A1座十、十一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徐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A1幢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