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1406号
申请人: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赵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397516856N。
法定代表人:王秋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男,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乡亲贤村长风街中段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95814188。
法定代表人:任永生,总经理。
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号为4930210***************的存款4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PZDM201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号为4930210***************的存款4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琦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文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