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1406号之一
申请人: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赵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397516856N。
法定代表人:王秋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男,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乡亲贤村长风街中段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95814188。
法定代表人:任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贵生,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北街5区8-3-51,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140103196505283310。
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晋0825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号为4930210***************的存款48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与被申请人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美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水西门街支行账号为4930210***************存款4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琦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文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