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3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庆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杰,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晋102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其开户行均已冻结。
通过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咸晓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