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赵曲村。
法定代表人:石庆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2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五、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咸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