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23民初1914号
原告: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赵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秋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临汾市利源中天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跃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庆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