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民特13号
起诉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訾豪,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2019年2月1日,本院收到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起诉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撤销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绥人劳仲案字(2018)5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事实和理由:该《仲裁裁决书》认定***自2016年9月18日起与起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定起诉人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50023.59元,由于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证明材料》系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涉案当事人***不服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绥人劳仲案字(2018)59号《仲裁裁决书》,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1月24日,起诉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了该院的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人又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