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1776号
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34326827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芳
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卢凡。
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