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1776号
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34326827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芳
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卢凡。
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原告云南民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