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5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农民,住绥江县。 委托代理人任某(特别授权),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MA6N64PB15。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永兴街道景凤路4号2层。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MA6N6DC460。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环城路西侧。 原告**与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昭***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并于2023年8月23日向原告发出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已超过应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