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5民初1692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MA6N64PB15。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MA6N6DC460。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昭***工程有限公司、昭***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供电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