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3602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3号12B01自编B02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彭大龙。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展览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裘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