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兴陶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603执151号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536402.85元及相关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7764.03元。
逾期不履行,将负担迟延履行金。三十日内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朔州平鲁支行
开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16770********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联系人:路兴武联系电话:0349-418****
本院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西街6号邮编:03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