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兴陶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603民初34号
原告: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西孙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郝志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颖,女,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龙,男,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原告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科技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纳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被告华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颖、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纳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美***公司向海纳科技公司支付换板费、维修费、运输费等共计534309.5元;2.本案诉讼费由华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海纳科技公司与华美***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2015年9月3日先后签订了两份《维修合同》。2013年签订的《维修合同》项目价款共计615244元,包括换板费246933元、维修费245000元、运输费12200元、管理费65537元和利润45574元。2015年签订的《维修合同》换板费及耐磨处理费共计99065.5元。两份合同项目总价款为714309.5元。华美***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支付30000元、7月14日支付50000元、8月17日支付50000元、9月15日支付50000元,共计支付180000元。截至海纳科技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华美***公司尚欠海纳科技公司维修项目款共计534309.5元。海纳科技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华美***公司辩称:华美***公司与海纳科技公司发生的实际交易金额为707378.85元,故华美***公司尚欠海纳科技公司合同款项应为527378.85元,而非海纳科技公司主张的534309.5元。海纳科技公司主张的维修金额超出实际交易金额的6930.65元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海纳科技公司提交的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维修合同》、支付系统入账凭证四份、发票六支,以及华美***公司提交的2017年7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维修合同》和该合同相关情况说明、发票,对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海纳科技公司提交的2015年9月3日签订的《维修合同》(金额为99065.5元),华美***公司质证认为该合同不是双方签署的最终合同版本,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经审查,该合同华美***公司并未盖章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5日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奥能源公司)与海纳科技公司签订一份《维修合同》,约定:华美奥能源公司委托海纳科技公司维修转载机及刮板运输机溜槽,项目价格共计615244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经华美奥能源公司现场验收合格付合同款的90%,海纳科技公司开具全额发票,余款10%使用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另查明,华美***公司系华美奥能源公司子公司。华美奥能源公司委托海纳科技公司维修的上述设备实际上是由华美***公司在使用,华美奥能源公司在给付海纳科技公司合同价款时由于其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故申请由华美***公司代为其支付该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海纳科技公司亦同意。
2015年10月海纳科技公司为华美***公司完成换板及耐磨处理。2017年7月4日双方补签了一份编号为×××《维修合同》,约定:华美***公司委托海纳科技公司为其作换板及耐磨处理,维修单价(含17%增值税)93065.5元。质保期限为6个月,自货物交付华美***公司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付款方式:设备验收合格后,海纳科技公司应向华美***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华美***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华美***公司凭验收合格证明及发票向海纳科技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安装调试通过后付合同价款总额的60%,余10%留作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由于国家税率变更为16%,海纳科技公司无法开出税率为17%的发票。后经双方协商,海纳科技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93065.5元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2134.85元,由此产生的差额930.65元由海纳科技公司全部承担。华美***公司实际应付海纳科技公司该合同价款为92134.85元。
2017年6月14日、7月14日、8月17日、9月15日华美***煤业公司先后分四次支付海纳科技公司涉案维修等费用3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180000元,至今尚欠527378.85元未付。
本院认为,华美奥能源公司和华美***公司分别与海纳科技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海纳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更换、维修设备等义务,华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涉案合同项下的维修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海纳科技公司主张要求华美***公司支付尚欠维修等费用527378.85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实际欠款部分6930.65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等费用52737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3元,由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9024元,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占先
人民陪审员 曹晓兰
人民陪审员 武桂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高 锐
书 记 员 曹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