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3206号
原告: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元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芹,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静,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3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8年3月17日起未到单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赔偿金。***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工作交结表、微信、QQ聊天截图、录音等证据均为复印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将***辞退,且录音证据中无法证实被录音者的身份。而仲裁委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并以上述证据为由判决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明显显失公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7日,***以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2.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16日工资2500元;3.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份期间工资基数6000元与最低基数3200元之间保险费的交费差额12608元;4.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31日期间工资差额948元;5.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办妥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191号裁决书,裁决:1.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93元;2.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16日工资2500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第1项,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系赔偿金方面的争议,仲裁裁决数额未超过济南市历下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裁决后,***未提起诉讼,因此,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19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191号仲裁裁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海纳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禚啸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