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9889号之一
原告: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月谷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雄,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飞,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宿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高新区季梁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马龙。
原告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4609元,由原告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文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