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民初815号
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10020W。住所地:***城关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夏丰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林,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309852949P。。住所地:***悟峰山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石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协商自愿履行工程款事宜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61元减半收取32080.5元,由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