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民初562号
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E3J828。住所地:***城关镇长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丰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林,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309852949P。住所地:***悟峰山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石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生态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