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9执保74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鄂09民初180号之二民事民事书已经发生效力。2021年6月7日,本院依照该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地号:00202940,宗地面积51754.60平方米,证件编号××-2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8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鄂09民初1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财产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