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427号
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中***伟业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12230977314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城关镇长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彧,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9元,减半收取计1104.5元,由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