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1民初3056号
原告:泊头市鑫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桑庄村。
经营者陈忠峰,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放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青。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