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10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乾,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河北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放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48463486L。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蔡书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受疫情影响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审理,且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线上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 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庆丽
书 记 员 王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