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3民初120号
原告:黄正勇,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盐源县盐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安信兴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布托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xxxxx。
住所地:西昌市海滨中路(南红玛瑙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廖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洪,男,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男,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黄正勇与被告四川安信兴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黄正勇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正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正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黄正勇负担。
审 判 长 谢明义
人民陪审员 杨明友
人民陪审员 花明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杰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