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执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电力安装修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4101558X,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罗东。
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020108292001338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9557.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