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953号
原告:***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士村。
法定代表人:夏茂林,经理。
被告:沈阳九圆天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张屯乡柴家村。
法定代表人:林丽荣,经理。
被告:北京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民委员会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程大治,经理。
原告***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九圆天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闻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