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4299号之二
原告: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MA752RJ34Q),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红土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35969G),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泰安路福鼎泰花园小区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梅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明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臻昀
书记员    毛洪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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