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清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337号
原告:青海清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1Q87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9号6号楼2单元12层2124室。
法定代表人:文春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延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35969G,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泰安路福鼎泰花园小区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梅飞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兰建峰,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克让,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清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克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清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清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清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青海清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雪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刚强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