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泰安路福鼎泰花园小区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梅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湟中昌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白土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合作社理事长。
上诉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湟中昌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2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以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自身原因,无法向法庭提供案涉项目的施工图纸、施工资料等证明存在施工行为的证据,待上诉人取得上述相关资料后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2元,减半收取9806元,由上诉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元泰
审判员 马秀芬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盛花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