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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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218号
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镐京村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泰安***泰花园小区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7872.38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