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民初1526号
原告:***源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西门建材市场东区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市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泰安***泰花园小区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源混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混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9元,减半收取1524.5元,由原告***源混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