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2民初800号
原告:***,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榆林市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
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