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73号
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27872.38元。申请人提供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7872.3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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