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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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10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镐京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568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泰安***泰花园小区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493596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23)陕0104执保218号保全案件执行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已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