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炫明商贸有限公司、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3538号 原告:青海炫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双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市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泰安***泰花园小区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青海炫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世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炫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炫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炫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青海炫明商贸有限公司 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贠***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