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钰烨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229民初1045号
原告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动设备公司)与被告郑州钰烨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于2018年11月26日与被告钰烨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被告为甲方,**为乙方。协议约定,由**负责锅炉本体、尾部烟道、空预器、汽包、烟风道、本体管道及本体外的所有管道外壁保温施工。施工地点为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南环路字祥热电厂院内。**于2019年10月24日向克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钰烨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克山法院于2020年8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8月25日**撤诉。2020年8月26日原告哈动设备公司以钰烨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仍然是以**与钰烨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为基准,基本事实与**诉讼的一致。关于原告哈动设备公司的诉请,因在(2019)黑0229民初1458号案件中,**明确称是其个人与钰烨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哈动设备公司无关,被告钰烨公司否认与哈动设备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原告哈动设备公司提交的《施工协议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且合同上无原告公司的公章,故原告哈动设备公司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0.00元,减半收取3,645.00元(已交纳),退回原告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