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229民初1045号
原告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动设备公司)与被告郑州钰烨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于2018年11月26日与被告钰烨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被告为甲方,**为乙方。协议约定,由**负责锅炉本体、尾部烟道、空预器、汽包、烟风道、本体管道及本体外的所有管道外壁保温施工。施工地点为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南环路字祥热电厂院内。**于2019年10月24日向克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钰烨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克山法院于2020年8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8月25日**撤诉。2020年8月26日原告哈动设备公司以钰烨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仍然是以**与钰烨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为基准,基本事实与**诉讼的一致。关于原告哈动设备公司的诉请,因在(2019)黑0229民初1458号案件中,**明确称是其个人与钰烨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哈动设备公司无关,被告钰烨公司否认与哈动设备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原告哈动设备公司提交的《施工协议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且合同上无原告公司的公章,故原告哈动设备公司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0.00元,减半收取3,645.00元(已交纳),退回原告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