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陈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艳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