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陈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钟艳弘
审 判 员 李 峰
审 判 员 王玉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孙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