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陈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钟艳弘

审 判 员 李 峰

审 判 员 王玉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孙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