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0110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劳务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