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劳务费31230元,案件受理费291元。截止至2019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1230元,案件受理费2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7月12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哈动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