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9执305号
关于案外人孙春芳与被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1030.4元,审判部门于2021年12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主动向本院缴纳11095.4元,其中11030.4元作为本案诉讼费,6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鄂民终878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030.4元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