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9执保83号
关于代燕梅作为案外人对本院(2021)鄂09执137号案件中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以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09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南50号安陆凤凰城市广场8幢2单元1712号房屋。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鄂09执保8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南50号安陆凤凰城市广场8幢2单元1712号房屋的查封,并于2021年7月14日办理完解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代燕梅与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解除查封的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