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环川路以西方鹏实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启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9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鄂09执137号。因被执行人的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陆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9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由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波
审判员  刘铮
审判员  彭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