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9执异86号
案外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凤凰城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环川路以西方鹏实业办公楼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