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代理人:李顺跃,福建簪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新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商业街天竺一里115号307单元之五,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293号。
法定代表人:代尹荣。
被告: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7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宗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新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徐丽碧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洪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