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执28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4134621726P,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剑玉。
被执行人:南通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04840-X,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
申请执行人上海启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02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元867401元并支付利息,负担仲裁费人民币436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5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政EMS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实际扣划到账人民币556816.2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
2019年10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亦查无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袁建新
审判员  何 兵
审判员  赵卫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尤文冬
特别提示:
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的有效期至2020年8月25日止。上述期限届满时,如本案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的,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